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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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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6 09:16:24

    原标题:全省首例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环境损害数额总计440余万元

    25日,省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全省首例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已在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2月19日,在忻黑线静乐县鹅城镇窑会村西路段,河北省正定县某运输公司一辆装载20余吨粗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因驾驶人操作不慎侧翻发生泄漏,造成约5吨粗苯流入汾河支流大崖河中。此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静乐县人民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指挥部,组织鹅城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污水净化中心等部门调拨和购买应急物资,调集人力、机械等开展处置工作。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粗苯泄漏事件对事发地土壤、地表水以及沉积物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环境损害数额总计440余万元。

    今年6月,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此案时,发现此案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相关条件,立即将案件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为了将此案办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专门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办案检察官介绍说,2017年11月6日,此案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2月20日,此案在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了保证庭审效果,静乐县人民法院首次采取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穿插进行,全程庭审直播。庭审中,公益诉讼人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追究污染者法律责任,针对此案中运输公司职工祁某某、贾某某的危险物质肇事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在此过程中,公益诉讼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向法庭重现了案发后现场粗苯泄漏的原貌和静乐县应急处置的场景,并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被告方关于鉴定资质、损害数额、鉴定范围等方面的异议一一解答,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目前,案件的相关审理工作还在进行中。

    ○新闻延伸

    山西公益诉讼办理数量居全国非试点省份第二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什么是“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公益诉讼是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特别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当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对经过诉前程序,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各级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那么,山西的“公益诉讼”发展如何?

    “截至9月底,山西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99件,立案14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1件。”采访中,记者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目前,山西省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居全国非试点省份第二。

    例如,在临汾市,截至10月底,检察机关实现了全市17个基层院公益诉讼立案“全覆盖”,全市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案件线索33件,立案23件,发出检察建议15件。已立案的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1件,占47.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0件,占43.5%;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件,占8.7%,涉及林地、土地共187.61亩,涉及土地出让金共2956.96万元。

    在运城市,检察机关专门成立了行政检察部,13个基层检察院均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充实了公益诉讼队伍,截至10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行政公益诉讼案26件,发出检察建议26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0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2件、国有土地出让权出让领域4件,遏制了部分非法开垦、非法采矿、采砂、占地行为,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

    (记者 辛戈)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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