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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这些行为全部违法!

文章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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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0 16:21:02

  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并侵占相关收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答案是肯定的,这些行为全部属于违法行为。

  据省消协调查发现,利用公共区域、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有56.3%的物业公司征得了小区相关业主的同意,有43.7%的小区物业未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取得的收益被小区物业公司独占的,占被调查小区的87.13%。比如长风小区山西杰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和业主同意,私自在小区配套设施锅炉房旁的绿地上建成三层商业性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已达4年之久;将居民楼中间绿地硬化后划定停车位以1800元/车/年的价格向小区外用户出租,以上两项收益,物业公司从未进行公示。更有物业将消防通道也进行出售,如万达天玺小区河北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违规将地下车库的消防通道作为车位销售给业主,造成纠纷。
据调查,有87.89%的受访者表示物业并不对业主公布小区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如通过咨询太原多家投放电梯广告的公司得知,以一块镜框为57cm×42cm的广告牌为例,广告公司每年要付给物业的承包费为800-1000元,整个省城有1万多部电梯,即便按照每部电梯放置两块广告牌来计算,这也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但没有发现哪家物业公司对具体收益情况进行过公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建议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布上述有关收入,并将收入用于公共利益或小区业主共享。如果物业公司拒绝,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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