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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检察院出台职务犯罪预防诫告工作办法

文章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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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14 18:04:07

 

《晋城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诫告工作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召开

    为充分发挥晋城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有效防止和减少本行政区域职务犯罪的发生,近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晋城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诫告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20条,从预防诫告的定义、工作机制、工作流程、诫告效果、诫告纪律等5个方面对预防诫告工作作了详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预防诫告的定义。《办法》对职务犯罪预防诫告作了明确的定义;预防诫告包括: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种类型;预防诫告对象主要包括7类不同的单位和个人:(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后,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发现存在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二)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初查后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撤案,但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四)发生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或者多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五)经预防调查,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六)因职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个人;(七)需要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诫告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明确预防诫告工作机制。《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诫告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诫告对象所在单位以及相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派员参加。预防诫告,可以采取个别诫告、集体诫告2种方式。职务犯罪预防诫告以口头谈话为主,必要时可以向诫告对象发出书面检察建议。

    三是明确预防诫告工作流程。《办法》规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职务犯罪预防诫告的办事机构。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可以建议开展预防诫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也可以自行启动预防诫告程序。启动预防诫告程序应当填写《职务犯罪预防诫告建议书》、《职务犯罪预防诫告审批表》,并在实施前向诫告对象送达《职务犯罪预防诫告通知书》。诫告记录应当经诫告对象核对签字后记录在案。职务犯罪预防诫告结束时,可以由诫告对象签署《廉洁自律保证书》。诫告对象是市管干部的,检察机关应当将诫告记录和诫告对象签署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复印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装入个人纪律档案。

    四是保障预防诫告工作效果。《办法》规定,根据职务犯罪预防诫告的不同结果,检察机关应当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务犯罪预防诫告的,检察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商请有关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五是强调预防诫告工作纪律。《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应当遵守职务犯罪预防诫告纪律,不得随意扩大诫告范围、改变诫告程序等。检察人员违反职务犯罪预防诫告纪律,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检察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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