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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修订《旅游条例》2018年起施行

文章来源:人民网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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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9 14:06:14

人民网太原12月27日电  (白鸿滨、乔慧)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条例》增设特色旅游一章,推动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特色旅游;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12月27日,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山西省旅游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绍。

据悉,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蔡汾湘从七个方面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即明确将旅游业作为全省战略性支柱产业,突出发展全域旅游;坚持规划先行,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提升旅游形象,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特色旅游为抓手,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注重规范旅游市场,切实维护旅游旅游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旅游环境,突出强调旅游环境的综合整治。

“为破解山西省‘一煤独大’难题,实现由地下转地上、黑色转绿色的经济转型升级,省委、省政府提出‘将山西省打造成富有特色和魅力的文化旅游强省’和‘把文化旅游业加快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新目标。”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在发布会上表示,山西省拥有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和得天独厚的历史人文资源,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发展旅游业是加快破解制约资源型经济转型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的一条重要途径,是立足山西省实际,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

蔡汾湘表示,《条例》的修订颁布,确保了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要求,把山西省文化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又一举措,标志着山西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旅游工作,明确提出要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山西省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快建设富有特色和魅力的文化旅游强省。新修订的《条例》正是围绕这一战略部署,在法规层面上对统筹协调、综合监管、政策支持、规划引领、产业促进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制度性安排,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加快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山西省旅发委主任盛佃清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正赶上山西省旅游业发展的大好时光,在今年的省旅发大会上,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构建山西旅游的大格局升级版,这是山西旅游发展的新定位、新目标、新任务,需要更加宏观的顶层设计、更加全面的要素整合、更加有力的推进,也必然需要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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